最高人民法院
(2022)浙0522破公告25号(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告) 本院根据方强的申请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受理方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湖州天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本案管理人。方强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16日前,向方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669号凯悦大厦九楼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15067213097)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方强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就能立案。但是在经济情况不同的地区,允许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因此可能出现在不同的地区,对诈骗罪的数额要求不一样。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时间:2020年01月01日点击:1190次分享: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但有证据证明对外担保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该对外担保具有法律效力。 2014年5月,钢铁公司(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奥特莱斯(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钢铁公司委托银行向奥特莱斯发放借款2亿元。2014年10月,证券公司(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奥特莱斯(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证券公司委托银行向奥特莱斯发放借款3亿元
看!那是黑土地上法院人的汗水,让司法的足迹遍布农户田间。看!那是列车上法院人的身影,让司法的印记刻在旅客心中。2023年3月7日,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收到了这样的一份特殊快递
胡敦麟律师为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务人员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5月19日下午3时,应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邀请,胡敦麟律师为全院医务人员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胡敦麟律师从新证据规定中确认的举证责任、自认规则、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相关热点以及质证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在自认规则方面,新规扩大了自认适用的场合、重修了“拟制自认”的规定、扩展了自认主体的范围、新增了自认的例外规定、首次明确了共同诉讼中的自认规则、适当放宽了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件
马小姐于2002年在本市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马小姐所有,而房款大部分则是马小姐的好朋友张先生所出。第二年,马小姐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张先生,并去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但随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马小姐仍在该房内居住,房产证也一直在其手中
婆婆出资购房,离婚后妻子能要到房子吗? 本案中,涉案的房产是由郭妈妈出资为郭某购买的房产,虽然购入房产的目的是作为小俩口的新房使用,但该套房产的产权登记在郭某名下,应当视为郭妈妈只对郭某一方的赠予,故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郭某一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是家中独子,经相亲机构介绍认识了同小区的白某,郭某的家人对白某十分满意,故郭某和白某于2014年进行登记结婚。结婚后,郭妈妈出资80万元,为儿子购入该小区新房一套,将该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 2016年,郭某和白某出现矛盾,感情破裂后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该套房产的分割产生了分歧,白某认为该套房产是作为新房而购置,故该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白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本院在执行(2023)粤0104执6151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行装局,最高人民检察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加快推进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电子缴款书)试点,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等管理要求,依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试点的通知》(财库〔2021〕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下简称《规范》)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V1.0〉的通知》(财办〔2020〕15号,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有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规范(试行)》,明确了电子缴款书开具、传输、报销、入账、归档的数据规范;二是修改更新了《规范》附录2《凭证与回单》中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以及《规范》附录5《预算管理一体化要素目录》中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素;三是修改更新了《标准》中的电子缴款书数据结构、基础数据集。请据此规范开展电子缴款书试点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相关工作。 附件:1.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数据规范(试行) 3.预算管理一体化要素目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要素) 4.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导读:27日,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我们在进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应当适用外国法时查明外国法,以达到正确适用外国法的效果。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蔡靖骉):27日,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