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系统是负责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
个人稿酬所得要不要缴增值税?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网友就此问题咨询相关服务热线时,有热线工作人员回复表示,个人稿酬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外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北京青年报记者日前拨打热线核实时发现,税务总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和个别省/市级相关税务热线,对此问题的具体回应不尽一致。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公众号对此问题作出专门澄清,回应指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个人转让著作权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营改增后继续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2000]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本文自2004年1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在使用的报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并参考有关国家所得税申报表的格式、内容,重新设计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和B类)及其附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和B类)(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填报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或B类),2000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仍使用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从2001年的纳税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按照新修订的申报企业所得税,原表中除《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和《扣缴所得税报告表》仍继续使用外,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停止使用
本报北京9月13日电 (记者叶紫)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阶段性目标: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实时查询,参保信息质量明显提升;到202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中有升,管理范围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据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全民参保计划实施以来,参保覆盖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的较高水平,为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基本医保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明确继续完善全民参保制度
增值税即征即退,附加税费是否同时退还?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是什么?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是什么?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计费依据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贾绍华,男,1950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教授,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曾任江西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院长,现任中国税务出版社总编辑(正司长级);兼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南开大学、武汉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广东商学院客座教授,海南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
个税申报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年收入超过12万元、在两处以上地方取得薪金等五类情形须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纳税。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以上情形均须到当地地税部门进行申报。 不论纳税人是否已被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过,凡在一年内全部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特别注意,不是所有一般纳税人都能转为小规模! 近来,好多一般纳税人企业都在“摩拳擦掌”,等着5月1日的到来,因为期待着想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简易计税的政策,这些一般纳税人企业好多都是被强转的,之所以税负过高,基本上都是因为进货渠道难以取得专票,导致抵扣严重不足,殊不知,并非所有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回小规模,以下3种情况没法转回。 5月1日新政实施后,未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转回的一般纳税人,逾期后不得转回小规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新闻摘要: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9年毕业于天津轻工业学院制浆造纸工程专业。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务主任。主要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管理、质量理论研究、产品检测、体系建立或质量问题研究等)方面的工作:非常熟悉《质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计量法》的有关内容,并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组织并参加了多个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熟悉纸浆、纸、纸板及纸制品的各项性能的检测,多次组织完成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对实验室内的质量管理体系按ISO17025标准不断完善与改进,并多次作为技术专家参加其他实验室的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有较深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