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所享有的财产”,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的专有
被继承人生前虽已向稽征机关办理土地、房屋信托赠与税申报,惟至死亡时尚未办竣移转登记,依据信托法第一条规定,信托关系仍未成立,应以“土地、房屋”,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已核定之赠与税应予注销。 按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准此,信托关系之成立,除受托人须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积极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外,尚须有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为前提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的契约[1],意思是有两人以上一起出资共同经营事业,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例如开餐厅、书店),也可能是非营利的合伙(例如经营会计师事务所)。 跟公司不同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应该适用商业登记法进行登记[2]。而合伙的主要经营、决议等事务是依据契约或民法规定,而非公司章程
公司承担债务可以用货币、应收账款、股份或债权、劳务来承担,具体用哪种方式需要看合同的约定以及当事人协商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一般不需要连带承担公司的债务,除非股东对该笔债务有重大过错。 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债,也可以给付现金
本课题从陆配在台面临的权益保障问题入手,以居留权、家庭权、工作权为重点,对陆配同港澳籍配偶和外籍配偶的权利待遇进行比较,结合国际人权法的精神与台湾宪法的规定,分析台湾外配政策的违法性和违宪性,并提出改善陆配权益待遇的几点建议。研究认为陆配遭受的歧视待遇主要表现在入境面谈、依亲居留的担保、学历采认限制、担任公职限制、入籍期限长、财产权和继承权受限等方面。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平等保护原则,陆配的家庭权应受完全平等的保护,陆配的居留权和工作权应享受不低于外籍配偶的待遇
“台北市士林区平等国民小学”网站上刊载之所有内容,除著作权法规定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如法律、命令、公务员撰拟之讲稿、新闻稿等--请参考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外,其他包括文字叙述、摄影、图片、录音、影像及其他资讯,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上述不得为著作权标的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欢迎各界广为利用。 本网站资讯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应取得该著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后,方得利用
编辑看到一篇文章,若只取其意思,并以中文重新组合其文章的层次和架构再呈现,会不会触犯著作权法? 著作财产权人分别享有“重制权”及“改作权”,因此,编辑看到一篇文章,取其意思而以中文重新组合他人著作的层次及架构,如涉及上述著作人的权利,且无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形者,应先征得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或授权,方可为之。至于若只取其意思重新以自己的表达方式创作,亦即仅撷取文章中的概念或思想,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加以表达,并不涉及上述重制或改作或编辑的行为,则不生取得著作财产权人授权的问题。换言之,本题所指行为是否违反著作权法,应视具体个案事实认定之
国家宪法日(National Constitution Day)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设立的节日,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时间为每年的12月4日。2014年12月4日是中国首个国家宪法日。 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财产权、监督权、获得赔偿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文化自由等
甲空调公司负责人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以及避免员工于离职后与公司产生竞争关系,欲在“员工聘雇契约书”内加注“竞业禁止条款”。试问:何谓“竞业禁止条款”?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时,法律上是否有限制? 所谓“竞业禁止”,系指事业单位为保护其商业机密、营业利益或维持其竞争优势,要求特定人与其约定于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之一定期间、区域内,不得受雇或经营与其相同或类似之业务工作(注)。由此可知,竞业禁止条款区分为二个时期,一为〝在职期间〞、二则为〝离职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