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在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中ABCD连续背书的,但出现了一种如A让与BC让与D,即缺了B让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报讯 近日,由黑龙江大学主办的“全国票据法修改研讨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亚布力镇隆重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来自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辽宁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国内票据法知名学者到会参加研讨。 会议围绕以下几个议题展开讨论:一是票据融资功能,主要结论是应结合我国民间,特别是发达地区票据使用情况的实际和现行金融政策的松动趋势,修改接受融通票据,扩大票据的融资功能;二是电子票据问题,要考虑接受,但形式可以选择,目前票据法只作原则性规定比较好;三是扩大支票的使用主体,比如允许个人使用支票;四是扩大本票的使用范围,恢复本票的信用功能;五是拒绝支付制度的研究
虾米啊1 侯东德,男,汉族,1973年出生,四川绵阳人。西南政法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工商管理博士后。现为西南政法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高级经济师
在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中ABCD连续背书的,但出现了一种如A让与BC让与D,即缺了B让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规定: 1、单位或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2、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支票的出票人对持票人的追索,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王锋律师(司法部律师注册号:16101200010255591),男,1968年出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大学本科学历。 1996年从事律师业务,理论功底扎实,工作认真、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擅长合同、房地产、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企业兼并、资产重组等经济活动,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成功案例,积累了大量的业务经验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不论案件大小,收费高低,只要接受委托,均能认真负责,至始至终
传统上,所谓的“商事法”包含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四部法律(四个科目),鉴于近年来的证券市场发展以及企业实务的运作,证券交易法的重要性也大幅提升,而逐渐被认为是商事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配合授课时间,并考虑到这些科目的相对重要性,本学期前半段将先利用三周时间说明保险法及票据法,之后则就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综合讨论。 1. 了解商事法的基本内涵与商事交易的规范
不管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还是追索等票据行为,其都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 那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期限是多少?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须在以下期限内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二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使用问题的复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捌万元,及自民国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