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商业承兑汇票与支票、本票等一样,都是票据支付工具的一种,都属于支付结算工具。支票和本票没有融资功能,而商业承兑汇票具备一定的融资功能。 商业承兑汇票样本如下所示: 出票人:交易合同的付款人,属于商业承兑汇票必填项
1、分析能力。分析出客户的特点及产品的价格构成,以利于报价。 2、预测能力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能够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未获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亦称“利益返还请求权”。 为了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在此,小编深入分析一下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因转让背书而取得票据的最后转让人,也可以是由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还可以是应被追索而向追索权人清偿了债务而取得票据的背书人,或者是因清偿了保证债务而持有票据的保证人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无条件支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柒万伍仟玖佰陆拾元,其中之贰万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付款地为本院辖区,未载到期日(视为见票即付),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不管是对于持票企业还是持票人,在持有电子承兑汇票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所持有的的票据被拒付的情况。而票据承兑人是不可以无理由拒付,想要拒付该票据还是得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行。 电子承兑汇票法定拒付理由有: (一)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二)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三)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四)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五)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六)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说明合理理由; (七)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拒付理由之一,官方回复叫“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当持票人在企业网银操作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拒付之后,票据状态会变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也可以追所有人)”
票据保证是什么意思?保证人必须记载的事项是那些? 票据保证是什么意思? 所谓票据保证,就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且签章,然后将票据交给请求保证人之一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对背书人保证记载在票据反面。 保证不在票据上记载的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仅仅发生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
所谓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法定要式行为,背书行为自无例外,票据法上对背书的方式,有具体而又严格的规定,背书人应当遵行,以免事与愿违。 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力为目的的背书
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彪建议将商业承兑汇票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消息】 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彪。 红网时刻3月10日讯(记者 彭双林 摄影 李长宏)很多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为面临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难、兑付不及时等问题,出现了企业越做资金越紧张的现象。对此,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彪接受红网时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他已联名湖南代表团30多位代表,上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条款的议案,建议将商业承兑汇票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加大对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不按期兑付的处罚力度
在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中ABCD连续背书的,但出现了一种如A让与BC让与D,即缺了B让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