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上海财经大学法科教育肇始于其前身东南大学商科及国立上海商学院。彼时按民国大学建制,商科(经济)与法科皆授法学学位。国立上海商学院期间,设置民法、公司法、票据法、银行法、海商法等课程,遂成法商(经)融合之教育传统
考题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表现在( )。A.违反法律对票据要式规定的,所为行为无效B.票据行为人必须签章,票据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C.当事人可以在票据上签本名、译名、笔名D.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其他方式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E.必须按票据法的规定记载相关事项,否则无效 考题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A、一张票据上先后会有多个票据行为发生,各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某一个票据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B、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方式进行,票据记载的事项也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要求C、票据行为的内容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D、虽然票据行为一般均建立在一定的原因关系基础上,但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成立与否,是否被撤销,变更等均不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考题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有多种票据行为存在时各种票据行为依据各自在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内容独立发生效力一种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以此可见,该背书方式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权为目的,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人能够履行票据债务的票据行为。汇票保证在票据的流通中是比较常见的,那么哪些是汇票保证中应该注意事项呢,或许还有不少人了解太少,盛源保理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这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签发本票内载凭票无条件支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陆万零陆佰元,其中之贰万捌仟贰佰伍拾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由相对人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付款地为本院辖区,未载到期日(视为见票即付),并免除作成拒绝证书,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应收账款有哪些特点?应收账款融资又有什么风险? 应收账款有哪些特点? 应收账款转让---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合同法》的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保理办法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只能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不可向普通企业融资,保理公司背书的票据无法再背给普通企业
什么是融资商业本票?融资商业本票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组织和政府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票据一般企业发行的融资商业票据多由金融机构保证,但下列情况下的票据不得由金融机构保证 (一)上市公司财务结构健全,取得银行授予信用额度承诺发行的本票。 (二)政府机构发行的本票。 (三)证券金融事业发行的本票,由股票有限公司组织,财务结构完善
在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中ABCD连续背书的,但出现了一种如A让与BC让与D,即缺了B让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1,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