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魏华,女,1974年10月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乐动体育app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讲物权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课程。 2000年7月硕士毕业来校工作,2009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9年2月-8月到江西省遂川县林业局挂职工作,任副局长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共同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贰万柒仟元,其中之玖仟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连带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等共同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及利息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可就读院校: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
什么是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最近有人咨询:有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显示为“保证待签收”,这样的电子承兑汇票能收吗? 就小编的观点:最好不要接收这种票据。 那么,什么是票据状态为“保证待签收”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出票保证动作完成,此票据仅完成开票动作的前半段,并未真正成为一张银票,最重要的后半段—承兑动作并未开始,既然都没有人承兑,就不能叫承兑汇票,而且这个票据也没有流动性和价值; 保证签收走的保证模块,签收的动作只是让自己对一笔债务进行确认,实质上是一个‘替别人担保’的动作,而这个票据实际上也并不在签收人的账户内,而是回到了发起签收的账户。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这种“保证待签收”的票据无法融资变现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共同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 伍万零 肆佰元,其中之贰万肆仟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连带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等共同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及利息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万志前,中共党员,男,1974年7月生,1998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9月至1998年6月就读于华中理工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7月至2001年8月年就职于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2004年7月至2006年8月任教于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现武昌理工学院);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管理学博士学位;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于华中科技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2011年9月至今于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 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管理
陈姓富商10多年前为了将林姓美魔女追到手,大手笔开出300万元支票包养。(情境照)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陈姓富商10多年前为了将林姓美魔女追到手,大手笔开出300万元支票包养,没想到10多年后陈男嫌弃年届7旬的她年老色衰,非但不认这笔账,还将她肋骨打断手打成残,新竹地院昨天判无情的陈男仍须负起责任,判赔40万元。 林女指控,年轻时她风姿绰约,身边总有许多追求者,步入中年后,她仍风韵犹存,大她5岁、热烈追求的陈姓富商为了展现诚意,于95年11月间承诺为与她发展性关系,决心将她追到手,大手笔一次签下1张300万元支票给她,说是作为她今后的生活费,要她不需担心以后的日常开销,从此安心做他的***,然而事后她向银行提示,支票却未获付款,但她也因为对陈男有了感情,因此一直没有把这件事情放在心里
律师在金融证券法律事务中的工作非常广泛,内容十分非富。首先,在金融法律事务方面,主要的讲有银行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票据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以及BOT投资业务。从律师的工作方式上讲,可以是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审查合同书与参加谈判,也可以是代理有关金融案件的调解、仲裁与诉讼
本票、支票上的中文数字、阿拉伯数字不一致时,以何者为准? 一般制式本票的金额字段,有中文国字字段及阿拉伯数字字段,例如票面金额100万元,中文用大写“壹佰万元”、简写“一百万元”都可以,而阿拉伯数字字段则写1000000元即可。不过如果中文和阿拉伯数字的金额不一致时,该以何为准? 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记载金额之文字与号码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以数字书写情况来说,大家写中文字时会慎重些,而阿拉伯数字有可能不小写多写一个零或少写一个零,误写几率较大,所以通常以中文字较为可信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