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行
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得于征询被害人之意见后,径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辩护人之请求,经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项于审判外进行协商,经当事人双方合意且被告认罪者,由检察官声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 协商的内容包括:被告愿意接受刑的的范围或愿意接受缓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向公库或者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取得当事人双方同意,被告愿意认罪,由检察官声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来判决
水产试验所万维网网站(www.tfrin.gov.tw)、衍生网站(‧‧.tfrin.gov.tw)或附属网站(www.tfrin.gov.tw/../..)(以下简称本所网站)上刊载之所有内容,除依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如宪法、法律、命令、公务员于职务上撰拟之讲稿、新闻稿)者外,其他包括文字叙述、摄影、图片、录音、影像及其他资讯,均受著作权法之保护。上述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欢迎各界广为利用。 本所网站资讯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者,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应取得本所之同意或授权后,方得利用;若涉及其他著作权人(含本所人员)之著作内容者,亦应取得该著作权人之同意或授权后,方得利用
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一.本要点依据“国立中正大学学生迳修读博士学位作业规定”订定之。 二.申请资格: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各项资格:于本大学修读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及修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修业期间,成绩优异并具有研究潜力者,得向本系申请迳修读博士学位。 (1)学士班历年学业成绩名次在该班排名前五分之二者
游艇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游艇所有人未依限申请注销登记或注册及缴销证书,而无正当理由者,航政机关得径行注销证书并公告之: 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缴销而未依限缴销,且无正当理由者。 二、因强制执行、行政执行、没收或没入,致证书登载游艇所有人变更,经航政机关通知原所有人于一个月内办理缴销,届期未办理者。 三、办理所有权继承登记后,经航政机关通知继承人于一个月内办理缴销,届期未办理者
1996年12月31日增订1997年1月22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汽车驾驶人、汽车买卖业或汽车修理业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或第五十七条规定,经举发后,不遵守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责令改正者,得连续举发之;其无法当场责令改正者,亦同。但其违规计点,均以一次核计。 二、交通违规状态持续不改正者因无得连续举发之明文规定,致民众常以已获有交通违规举发通知单,资为不得重复处罚之借口,爰增订本条,以杜流弊
本机构自1997年至2017年间台福传播中心书房营业期间,曾与下列名单之作者合意寄放并代为贩售书籍、音乐CD等物品。惟本机构中心书房业已于2017年7月31日停止营业,亦不再从事相关书籍、音乐CD等物品之寄放贩售业务。本机构试图联系以下所附名单之作者及所有权人,并通知各该作者或所有权人取回寄放贩售之书籍、音乐CD等物品,惟部分作者或所有权人未能成功取得联系
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各机关经管国有公用财产如有用途废止、闲置、低度利用或不经济使用情形,财政部得依现行国有财产法第 34 条第 1 项及行政院核定“国有公用不动产依国有财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变更为非公用财产之处理原则”规定执行收回。立法委员考量财政部依现行机制协商收回各机关经管国有建筑用地,受机关本位主义影响,执行耗时费力,提出国有财产法第 34 条修正案。 国有财产法第 34 条条文经总统 107 年 11 月 21 日公布增订第 2 项,明定国有公用财产有用途废止、闲置、低度利用或不经济使用情事之一者,财政部得通知管理机关于限期内提出活化运用计划,必要时,得径行核定变更为非公用财产加速收回,如涉拨用之不动产,仍陈报行政院核定废止拨用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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