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中央主管机关为达成国家温室气体长期减量目标及各期阶段管制目标,得分阶段对下列排放温室气体之排放源征收碳费: 一、直接排放源:依其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征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征收。 二、间接排放源:依其使用电力间接排放之排放量,向排放源之所有人征收;其所有人非使用人或管理人者,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征收。 生产电力之直接排放源,得检具提供电力消费之排放量证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扣除前项第一款之排放量
问:义务人积欠金额达到多少才会被限制出境?如何办理申请解除限制出境? 行政执行法第17条第2项第1款规定:“前项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滞欠金额合计未达新台币10万元。但义务人已出境达二次者,不在此限。”故原则上义务人滞欠金额未达新台币10万元不会被限制出境,但义务人已出境达2次者,不在此限
条文 外国人依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一项不暂予收容或前条第一项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显难强制驱逐出国者,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再暂予收容,并得于期间届满前,向法院声请裁定续予收容及延长收容: 一、违反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二项之收容替代处分。 二、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之原因消灭。 前项外国人再次收容之期间,应与其曾以同一事件收容之期间合并计算,且最长不得逾一百日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公民营事业或第五十九条之兴办工业人于兴建、经营管理或使用工业专用港或工业专用码头期间,如有施工进度严重落后、工程品质重大违失、经营不善、危害公益、妨碍工业专用港或工业专用码头相关设施正常运作或其他重大情事发生时,中央主管机关得依下列顺序处理: 二、届期不改善或改善无效者,得命其于一定期间内停止全部或一部之兴建、经营管理或使用。 三、届期不改善或改善无效其情节重大者,得废止其投资兴建及经营管理之核准,并强制接管营运。 前项强制接管营运之接管人、接管前公告事项、被接管人应配合事项、劳工权益、接管营运费用、接管营运之终止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七 十 三 条 禁止进入标志“禁1”,用以吿示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于禁止车辆进入路段入口显明之处。 指定某种车辆禁止进入标志,图例如左: 禁止大货车及联结车进入用“禁4”
主管机关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召开抵价地分配作业说明会时,应同时检送下列资料: 一、抵价地分配作业要点。 二、土地所有权人应领抵价地之权利价值计算表。 前项抵价地分配街廓位置图说,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各分配街廓之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定
于5月5日提出于月底离职(6/1日起), A: 如果劳资双方可以对于离职日期予以协商,可以依据双方约定之离职日期离开公司,不用依据劳动基准法之规定。但如果双方对于离职日期僵持不下,不能单凭劳工一方之意愿选定离职日期,应会适用劳基法第十五、第十六条之规定来认定离职的时间。而依据劳基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的情况下,预告期间为二十日,所以公司限定于二十日满起算离职合于规定的,如果您希望待到六月底,最好与雇主协商为是
水道治理计划线或用地范围线内之土地,经主管机关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核定公告后,得依法征收之;未征收者,为防止水患,并得限制其使用。 水道治理计划线或用地范围线内之土地经公告实施后,主管机关应定期办理通盘检讨。但因重大天然灾害致水道遽烈变迁时,得适时修正变更
四项规定订定之。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于征询相关公务机关、民间团体、专家学者之意 见后,指定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并以书面通知受核 定者。 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应符合其所属资通安全责任等级之要求,并考量其所 保有或处理之资讯种类、数量、性质、资通系统之规模与性质等条件,订 定、修正及实施资通安全维护计划
【民事法律】定有期限之租赁契约,房客可否提前终止租约? 民法第453条规定:“定有期限之租赁契约,如约定当事人之一方于期限届满前,得终止契约者,其终止契约,应依第450条第3项之规定,先期通知。”,基此,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一方有提前终止契约的权利,房客只需依民法第450条第3项所规定的期限前践行通知之程序,即可提前终止租赁契约。 然而,大部分的争议都是在于双方没有约定一方得提前终止租约的情况,那就表示在没有经过房东同意的情形下,房客是不能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租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