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钟金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4347.67元、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利息5964.06元、暂计至2015年11月3日的滞纳金3820.68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多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聚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金伟、刘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多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霸州市聚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支付剩余30%货款,即53400元;2、判令被告霸州市聚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费用共计2992.48元;3、判令被告李金伟向原告返还80000元,被告霸州市聚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刘曙光对被告霸州市聚升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案件审理期间,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12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恒诉被告朱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朱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8民初14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朱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小恒退还款项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朱毅负担。被告朱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陈随群: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随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8月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805.2元、利息3698.97元及2019年8月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黎乾坤诉被告刘金锡、洪文锋、吕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三、被告刘金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乾坤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洪文锋、吕大清对被告刘金锡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98元,由被告刘金锡、洪文锋、吕大清负担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方晶晶、许莉莉诉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闽莆城劳仲案(2021)099号],因无法找到你单位办公地址,也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经营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该案本委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4点进行开庭审理,本委仲裁庭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60号城厢区人社保障综合楼2楼,请你单位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到庭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10天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对本委作出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肇庆市高新区骏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华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兴四通劳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肇庆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郭仲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307.12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2月18日的透支利息为4136.65元;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864.7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滞纳金577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