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拜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拜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2502.81元、利息51688.04元,计算至2016年4月3日的滞纳金4154.22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彭文斌与被告庾展桃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圳市格兰莫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6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晶达立(li)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朱光辉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松劳人仲(2023)办字第639号),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及开庭通知,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定于二○二三年五月四日下午13:30时在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3楼第七仲裁庭开庭审理,未按🤪期𒈔参加仲裁活 动,本会将 依法缺席裁决
我院受理原告沈绪武诉被告黄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绪武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3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本院受理执行的王鹏娇、李邵楠与宋友宝、仲丛友、王福波、谢云恒、徐兴国、李凤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宋友宝、仲丛友、王福波、谢云恒、徐兴国、李凤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恢1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的王鹏娇、李邵楠与宋友宝、仲丛友、王福波、谢云恒、徐兴国、李凤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鹤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霸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严静、李海荣、深圳市前海善缘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岭秀三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霸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砖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琴与被执行人广州霸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钟琴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严静、李海荣、深圳市前海善缘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岭秀三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霸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砖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执异282号听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以及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举行听证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月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408号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1.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5557.86元,利息7152.81元,计算至2015年12月13日的滞纳金5213.68元,及2018年7月25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本院受理原告杨毓宁与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毓宁与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2018年5月、2018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共16722.22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92.31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五、驳回原告杨毓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伟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