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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月算信用卡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月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408号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1.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8年7月24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5557.86元,利息7152.81元,计算至2015年12月13日的滞纳金5213.68元,及2018年7月25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