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王鹏娇、李邵楠与宋友宝、仲丛友、王福波、谢云恒、徐兴国、李凤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宋友宝、仲丛友、王福波、谢云恒、徐兴国、李凤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恢1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的王鹏娇、李邵楠与宋友宝、仲丛友、王福波、谢云恒、徐兴国、李凤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鹤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2、现通知双方当事人,本院决定恢复对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鹤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宋友宝、仲丛友、王福波、谢云恒、徐兴国、李凤明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鹤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的王鹏娇、李邵楠与宋友宝、仲丛友、王福波、谢云恒、徐兴国、李凤明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