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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郭仲明信用卡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郭仲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307.12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2月18日的透支利息为4136.65元;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864.7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滞纳金577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