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计划
曾任台北市副市长的林钦荣将担任高雄市副市长。台北市长柯文哲今天表示,林钦荣是都市计划专家,高雄市长当选人陈其迈应是按专长决定人选。 台北市长柯文哲今天出席台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亲子日活动,会后接受联访,被问及曾任北市副市长的林钦荣接任高雄市副市长一事
被征收之土地,免征其土地增值税;依法得征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权人自愿售与需用土地人者,准用之。 依都市计划法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尚未被征收前之移转,准用前项前段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但经变更为非公共设施保留地后再移转时,以该土地第一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前之原规定地价或最近一次课征土地增值税时核定之申报移转现值为原地价,计算涨价总数额,课征土地增值税
案名 公告再公开展览“变更斗六(含大潭地区)都市计划(部分农业区为河道用地)(配合“新兴大排系统治理计划”)案”计划书、图,并举办说明会。 一、公开展览期间:自民国108年7月16日至民国108年8月16日止,共30天。 二、公开展览地点:分别于本府城乡发展处及云林县斗六市公所展览30天
财政部日前表示,经都市计划划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若遭税捐机关以一般用地课征地价税,且未享有免征地价税优惠者,纳税人溢缴的地价税可无限期退税;若因未检附重划证明文件而未获减征者,只有五年内补附证明者,才能申请退还溢缴土增税。 财政部指出,依据土地税减免规则第22条第3款,凡公设保留地应由稽征机关依地政机关通报资料,按实际使用情形依法定税率课征或免征地价税。按现行土地税法之规定,公设保留地除自用住宅用地,均按0.6%税率课征地价税;若未做任何使用,并与使用中土地隔离者,则免征地价税或田赋
“变更中坜平镇主要计划(配合中坜家商周边地区细部计划并同变更主要计划)案”暨“拟定中坜平镇主要计划(配合中坜家商周边地区整体开发) 细部计划案” 主旨:公告公开展览“变更中坜平镇主要计划(配合中坜家商周边地区细部计划并同变更主要计划)案”暨“拟定中坜平镇主要计划(配合中坜家商周边地区整体开发) 细部计划案”计划书、图,并举办说明会。 依据:都市计划法第19条、第23条及第28条。 一、公告日期:自民国111年12月13日起公告30日,并分别订于下列时间地点举办说明会: (一)111年12月19日(一) 下午2时假桃园市中坜区公所地下室大礼堂
案名 公开展览本县“变更西螺都市计划(公共设施用地专案通盘检讨)案”草案计划书、图,征询民众意见并举办说明会。 一、公开展览期间:自108年12月27日至109年1月26日止共31天。 二、公开展览地点:分别于云林县斗六市公所、云林县西螺镇公所、云林县土库镇公所、云林县仑背乡公所、本府城乡发展处展览31天
甲市议会议员A,于甲市都市计划委员会会议审议变更都市计划案时,以市议员身份参与并发言要求整体开发,以区段征收方式取得其土地;另于甲市议会审议含其关系人所有之土地由工业区变更为住宅区案时,未依法自行回避,分别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下称本法)第12条、第6条及第10条规定,经监察院裁处罚锾。 甲市议会议员A,明知其所持有之土地位于都市计划案范围内,仍于甲市都委会会议审议该计划案时,以市议员身份参与并发言要求整体开发,以区段征收方式取得土地,将使本人获取财产上之利益,显有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本人之利益,有违本法第12条规定;另于甲市议会开会审议含其关系人所持有土地之乙案时,知有利益冲突,未依法自行回避,违反本法第6条、第10条第1项第1款规定。
行政院为统筹协调桃园航空城核心计划之规划、开发及招商等相关事宜,整合跨部会资源,加速计划推动,以促进我国产业升级转型,提升国家竞争力,特设行政院推动桃园航空城核心计划专案小组。 行政院推动桃园航空城核心计划专案小组下设三个功能分组: ◆ 都市计划及用地取得分组(桃园市副市长召集内政部、交通部组成) ◆ 开发建设分组(交通部次长召集桃园市政府组成) ◆ 产业规划及招商分组(经济部次长召集交通部及桃园市政府组成) 由行政院院长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第22次专案小组会议(111年11月15日) (会议纪录) 第21次专案小组会议(111年8月18日) (会议纪录) 第2次专案小组会议(101年11月9日) (会议纪录)
国家因应气候变迁行动纲领(106年2月核定) 国家气候变迁调适行动方案(107-111年) 国家气候变迁调适政策纲领(101年6月核定) 为有效掌握各领域所提调适策略能达成政策愿景与目标,并有效执行推动,首先透过调适专案小组与工作分组的反复讨论,各调适领域应订定总目标,并检视其是否达成;策略目标则应尽可能予以量化。在后续行动方案规划阶段,每一行动计划需订定达成行动计划的工作及绩效指标,以有效评量与检讨行动方案执行结果与绩效。 调适策略之拟订,基本有二大思维:即避开风险,以及降低风险
需用土地人兴办公益事业,应按事业性质及实际需要,勘选适当用地及范围,并应尽量避免耕地及优先使用无使用计划之公有土地或国营事业土地。 对于经依都市计划法、区域计划法或国家公园法划设或变更后,依法得予征收或区段征收之农业用地,于划设或变更时,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考量征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需用土地人勘选用地内之农业用地,免经区域计划拟定机关许可者,于变更为非农业使用时,应先征得直辖市或县(市)农业主管机关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