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用土地人兴办公益事业,应按事业性质及实际需要,勘选适当用地及范围,并应尽量避免耕地及优先使用无使用计划之公有土地或国营事业土地。
对于经依都市计划法、区域计划法或国家公园法划设或变更后,依法得予征收或区段征收之农业用地,于划设或变更时,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考量征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需用土地人勘选用地内之农业用地,免经区域计划拟定机关许可者,于变更为非农业使用时,应先征得直辖市或县(市)农业主管机关同意。
特定农业区农牧用地,除零星夹杂难以避免者外,不得征收。但国防、交通、水利事业、公用事业供输电线路使用者所必须或经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设所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