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
财政部于102年10月31日发布解释,欠缴应纳税捐符合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3项应限制负责人出境之公司,于清算期间,法院依公司法第81条及第 322条第2项规定,因利害关系人声请选派之公司清算人,不予限制出境。但经法院选派公司清算前实质负责业务之人担任清算人者,仍应限制出境。 该部说明,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3项规定,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营利事业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者,得由该部函请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限制该个人 或营利事业负责人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深圳市龙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局党委副书记郑巨隆分管,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同时,要求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本科室、站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为贯彻实施《规定》,建立严格的信息整理、审核、填报流程和制度,确保***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一是建立信息发布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超市销售的涉案食品配料中标注有“薰衣草”。经由涉案食品生产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查,确认该食品确将“薰衣草”作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薰衣草管理方式的复函》明确指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的要求,薰衣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台中讯)政府机关不具营利性质,一般大众多认为没有课税的问题,殊不知政府机关销售货物或劳务,或购买国外劳务仍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业税,并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为纳税义务人。又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亦为营业人
根据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考院函〔2018〕219号)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2019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1.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2016年6月1日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考。 2.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精神,已在外省参加过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且取得单科以上合格成绩的考生,在满足我省报考条件的前提下,其合格科目在有效期内可免予考试。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财政部公告103年度营利事业及个人免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的基本所得额金额、计算基本税额时基本所得额应扣除的金额及免予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的保险死亡给付金额如下: 一、103年度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在新台币(下同)50万元以下者,免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103年度个人的基本所得额在670万元以下者,免依本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103年度营利事业的基本所得额超过50万元者,其基本税额为基本所得额扣除50万元后,按行政院订定税率(现行征收率12%)计算的金额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是在2008年海南省建省20年并向国际旅游岛华丽蜕变之时在原中央美术学院海口校区的基础上创建,于海南全面建设自由贸易区(港)时成功更名为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现有海口市美兰和云龙两个校区。学校秉承“科学、务实、厚德、创新”的校训,坚持“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海南,面向全国,着眼行业发展,关注社会需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创业就业为导向,开设有60多个全日制本科与专科专业。 学校以工科为主特色立校,设有机电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海事学院、城建学院、财经学院、设计学院、健康科学学院、国际护理学院、临床医药学院、传媒与音乐学院等11个二级学院和2个教学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已依本法发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之股东,其股票之转让,应依左列方式之一为之: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或自申报主管机关生效日后,向非特定人为之。 二、依主管机关所定持有期间及每一交易日得转让数量比例,于向主管机关申报之日起三日后,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证券商营业处所为之。但每一交易日转让股数未超过一万股者,免予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