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
法律分析: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年收入多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近日遇上一案件,一对夫妻离婚后出售名下房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甲君名下,但离婚协议中主张由乙君负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甲君因而未向国税局提出申报,遭追缴56万房地交易所得税。 以本案件为例,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8年1月17日买卖取得A房地,于110年5月24日出售移转登记与买受人,因A房地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4规定应课征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范围,甲君应于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110年5月24日)之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但甲君未依规定办理申报,经国税局依查得资料,核定房地交易所得应纳税额56万元。 甲君向国税局主张,因与前配偶乙君离婚故出售A房地,离婚协议书已约定由乙君负担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
依印花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处罚锾案件,其未经注销之印花税票数额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每件凭证未经注销之印花税票数额在新台币一千元以下,免予处罚。 二、每件凭证未经注销之印花税票数额逾新台币一千元至新台币二千元,按未经注销之印花税票数额处二倍之罚锾。 依印花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处罚锾案件,纳税义务人注销印花税票不合规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每件凭证注销不合规定之印花税票数额在新台币三千元以下,免予处罚
102.03.11-“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之认定,自102年度起适用新认定原则,提醒扣缴义务人特别留意,避免因适用错误而受罚。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扣缴义务人询问房东举家迁移海外居住,但在台仍保有户籍,每年初固定回台一星期,预收一年租金,其给付房东之租金应如何扣缴? 国税局说明,所得税法对于“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以下简称居住者),系以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及“经常居住”之事实来认定,惟往年对于久居海外但在台保有户籍之侨民,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已不在我国,却因探亲、观光短暂回台停留,即从宽认定为居住者,常引发争议。为解决此争议,财政部于101年9月27日针对所得税法第7条第2项第1款,发布认定原则,并自1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权利人及义务人应于订定契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检同契约及有关文件,共同申请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登记,并共同申报其土地移转现值。但依规定得由权利人单独申请登记者,权利人得单独申报其移转现值。 权利人及义务人应于买卖案件申请所有权移转登记时,检附申报书共同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登录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实际资讯(以下简称申报登录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