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权利人及义务人应于订定契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检同契约及有关文件,共同申请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登记,并共同申报其土地移转现值。但依规定得由权利人单独申请登记者,权利人得单独申报其移转现值。

权利人及义务人应于买卖案件申请所有权移转登记时,检附申报书共同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登录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实际资讯(以下简称申报登录资讯)。

前项申报登录资讯,除涉及个人资料外,得提供查询。

已登录之不动产交易价格资讯,在相关配套措施完全建立并完成立法后,始得为课税依据。

第二项申报登录资讯类别、内容与第三项提供之内容、方式、收费费额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查核申报登录资讯,得向权利人、义务人、地政士或不动产经纪业要求查询、取阅有关文件或提出说明;中央主管机关为查核疑有不实之申报登录价格资讯,得向相关机关或金融机构查询、取阅价格资讯有关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前项查核,不得逾确保申报登录资讯正确性目的之必要范围。

第二项受理及第六项查核申报登录资讯,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机关办理。

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以区段化、去识别化方式提供查询之申报登录资讯,于修正施行后,应依第三项规定重新提供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