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印花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处罚锾案件,其未经注销之印花税票数额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每件凭证未经注销之印花税票数额在新台币一千元以下,免予处罚。

二、每件凭证未经注销之印花税票数额逾新台币一千元至新台币二千元,按未经注销之印花税票数额处二倍之罚锾。

依印花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处罚锾案件,纳税义务人注销印花税票不合规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每件凭证注销不合规定之印花税票数额在新台币三千元以下,免予处罚。

二、每件凭证注销不合规定之印花税票数额逾新台币三千元至新台币二万元,按注销不合规定之印花税票数额处一倍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