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
公司与其子公司相互间、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国内、外其他个人、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相互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征机关为正确计算相关纳税义务人之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得报经赋税主管机关核准,按交易常规或依查得资料予以调整: 一、有关收入、成本、费用及损益之摊计,有以不合交易常规之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 二、有借由股权之收购、财产之转移或其他虚伪之安排,不当为他人或自己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者。 公司或其子公司经稽征机关依前项规定调整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当年度不得适用第四十五条合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规定
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是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想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等地法院提起诉讼。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1.首先同单位协商解决,这样最快; 2.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单位又拖欠工资不发,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3.直接申请仲裁; 4.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5.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为建立符合国际潮流且具竞争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税制,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朝野党团协商结论,于今(18)日立法院第9届第4会期第1次临时会第2次会议三读通过,俟总统公布后,将自今(107)年1月1日施行,使全民共享税制优化效益。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2条规定,赠与税纳税义务人,每年得自赠与总额中减除免税额220万元,即赠与税免税额是以赠与人每年220万元为限,也就是赠与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论赠与给多少人,只要所赠与之金额累计不超过220万元,即可免纳赠与税。 租赁契约约定由承租人负担扣缴税款及全民健保补充保险费,如何计算租金给付总额及扣缴税额?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即承租人),于给付予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个人之租金时,应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规定之扣缴率10%扣取税款,如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免予扣缴
一、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和其它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计税依据: 是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三、税率: 税率为33%、27%、18%
我拿刀捅了人,会犯怎样的罪?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在我市辖区的一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均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国税局表示,有继承人洽询自己已缴清应继分之遗产税,其他纳税义务人倘未缴纳应继分之遗产税,其可否免负缴纳责任、免移送强制执行?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51条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又民法第273条第2项规定:“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在遗产税未全数缴清前,遗产系由继承人公同共有,各继承人就遗产税应负连带债务责任
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进货应取得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若以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统一发票,充作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除依法补征营业税外,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51条与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 该局说明,甲营造公司于98年9月至99年12月间将承揽工程转包乙企业社,因乙企业社以非实际交易对象丙公司之统一发票作为凭证交付甲营造公司申报扣抵销项税额,经该局查获,依规定补税处罚。该公司复查主张有进货事实,不知其进项凭证为非实际交易对象,并无逃漏税额等理由,要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财政部令 中华民国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 一、纳税义务人于“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内,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且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缴清税捐者,得依税捐稽征法第26条规定,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主管税捐稽征机关受理后,得酌情核准延期缴纳之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之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规定之限制。 二、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税捐稽征机关应依税捐稽征法第27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