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资料报送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报送由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资料: (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告》(青岛国税通告〔2014〕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7项。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3〕1号)第二条第(三)款第7项。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交易企业所得税监控操作指南〉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1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款
为维护国家荣誉,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和保证体育运动的纯洁、公平、公正性,进一步加强田径项目反***工作的力度,遵照国务院《反***条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1999年第1号)和中国奥委会反***工作精神及有关规定,参照《世界反***条例》和国际田联反***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中国田径协会根据国务院、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及有关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定,负责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全国田径项目反***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罚等具体工作。 二、中国田径协会的反***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田径项目反***的日常工作
依心理师法第一条第一项,中华民国国民经临床心理师考试及格并依本法领有临床心理师证书者,得充临床心理师。 依心理师法第十三条,临床心理师之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之心理衡鉴。 二、精神病或脑部心智功能之心理衡鉴
本办法依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前项第七款公告时,应同时公告其危险群、特定对象、范围及检查方式。 实施霍乱检查 (筛检) 之危险群、特定对象及范围如下: 一 曾与霍乱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
附表一: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八条第一项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二: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三: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六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四: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条第一款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五: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款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六: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或第四项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七:经主管机关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命其回收、销毁而不遵行裁处罚锾基准.PDF 附表八: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所为禁止其制造、贩卖、输入或输出之公告裁处罚锾基准.PDF 本标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本标准适用于依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所为罚锾之裁罚。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者,其罚锾之裁罚基准,规定如附表一
关于买房子买卖总价款及付款方式,部分买房子买方可能会申请银行贷款,依据契约书范本第二条之规定,“因可归责于买方事由,致贷款无法获准时,买方应于通知日起十日内以现金一次补足…”对买方而言,如果没有考量自身的付款能力,稍有不慎,就可能因为无法补足价金而衍生违约问题。另针对有设定抵押权之卖方,则须负责于买方交付尾款前清偿并涂销抵押权。 按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定型化契约条款”乃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订定同类契约之用,所提出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
主旨:订定“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一、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有网友爆料称,8月10日,上海地铁内一女子手机外放声音,乘客劝阻反被辱骂。 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粉色衣服的女子外放手机声音,有乘客上前劝阻,该粉衣女子怼道:“到太平间去,太平间没声音。” 8月14日,上海地铁有关负责人回应称,进站和乘坐地铁时都禁止电子设备外放声音,这是《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的禁止条款
近期在全校师生上下齐心、众志成城抗击新冠疫情的关键时刻学校个别学生大局意识不强、纪律观念淡薄无视全校师生健康安全违反疫情防控有关管理规定 对学校防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现将违规人员的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交通工程学院2020级新能源汽车技术专业杨某某同学和建筑工程学院2020级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吴某某同学,因未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在疫情期间提前私自返校,严重违反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经济管理学院2021级大数据与会计专业吴某同学,在学校疫情管理期间强行出校门,并与学校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情节严重,严重违反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七款、第九款和第十款之规定,为教育学生本人、警示他人,严肃校规校纪
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三十三期第一组第23/2017号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生效。 废止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十八期第一组第236/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十六期第一组第90/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综合能力评估开考的施行细则》第三款(一)项和(二)项及第七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