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三十三期第一组第23/2017号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生效。
废止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十八期第一组第236/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十六期第一组第90/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综合能力评估开考的施行细则》第三款(一)项和(二)项及第七款。
第14/2016号行政法规,公务人员的招聘、甄选和晋级培训。
第236/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统一管理开考的综合能力评估程序的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