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本文摘要:日前,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江苏保监局五家单位牵头积极开展的三轮车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早已启动,并将仍然持续到2017年4月30日。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监等部门将环绕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合力积极开展客运三轮车的路检路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远超过许可范围专门从事班线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五部门还将于2017年1月4日、2月15日、3月15日的组织积极开展全省集中于统一行动
为进一步提升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加强依法行政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严格、规范、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城管执法队伍,2020年8月18日,市城管执法局组织执法队员参加第六期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培训班。 培训邀请了城市管理执法业务骨干、律师等作为授课讲师,培训课程围绕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城管执法行为法制化管理、房建工程实务法律问题分析、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及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以《民法典》和《行政处罚法》为例展开,最后各地一线执法精英们结合城市管理实际开展学员论坛,交流分享经验,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获,在未来的工作中为城市管理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当事人委托上海经贸虹桥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英国一批空气清新剂。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AIR WICK及图”商标的空气清新剂39450个,价值合计33931.5美元。对于上述货物,“AIR WICK及图”商标权利人瑞基特•戈尔曼(海外)有限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我委结合民族宗教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起草了《民族宗教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为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于12月2日至12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2月9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
有文章说《审计处罚决定书》适用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审计决定书》适用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是这样吗?那出具了《审计决定书》还需要出具审计处罚决定书吗?怎样与《行政处罚法》统一? 您好!您的咨询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决定书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1月15日在衢州市永盛路12号(原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内)检查时,发现该点建有一条制砂生产线,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作业。经查,该制砂场属俞雪昌个人投资经营,2019年3月开始筹建,5月份建成开始试运行,洗沙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经现场查阅资料并核实,该制砂场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总投资额99.4万元,涉嫌环境违法
为进一步强化交通执法工作的规范性保证执法质量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水平,3月6日上午,西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业务骨干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规范化、标准化培训。 培训会上,督查股股长薛学昌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从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等方面进行深刻剖析,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全方位提升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法制股股长符莉对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与适用进行了详细讲解,针对当前执法文书工作在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处罚裁量、听证、送达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指出了存在问题和不足,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分析讲解了新版执法文书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严格要求案件的标准化制作,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材料完整、卷宗整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要求,在拱墅区全域开展以赋权方式实现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工作。同时结合我区原赋权街道的实际情况,对街道执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我区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拟定了《杭州市拱墅区赋权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现将该目录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所谓“乐捐”,俗称添香油、还愿。乐捐在现代社会通常用在一些慈善事业的场合或娱乐业的一些税费。而一些公司内部将罚款称为“乐捐”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2号),对你公司塑料制品业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21年12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诉书》一份,提出你公司在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经变卖工厂内的机器设备,遣散所有生产工人,不存在复工复产的可能性,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应受到处罚。经我局核查和研究,你公司上述申诉内容属实,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第七条“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1年9月9日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鹤环罚〔2021〕5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