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程远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4382.63元、利息7516.66元、滞纳金7539.54元、其他费用3134.12元,及2019年2月1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主 旨:公示送达被告林春里之起诉状缮本、111年5月31日命答辩通知书、111年7月21日民事陈述意见状缮本、111年11月22日民事准备书状缮本、112年1月9日民事追加起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各1件。 依 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第151条、第152条。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诉字第784号确认处分权存在事件
本院受理的蒋海雄与孙久东、李章碎、孙文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40000元及利息26133.33元(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8日X合计166133.33元;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承诺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882S0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882S0货车2019年(含)至2022年(含)共4年(48个月)的车辆服务费4320元(90元/月)及其自欠费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暂总计4320元;4、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伟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律师解析: 法院立案受理以后,按照实际情况来看原告方立案后一般需要一个月左右才能开庭。因为法院立案以后5日内要将原告所提交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发送给被告,被告方应当在收到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法院在收到被告方提交的答辩状后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邮寄给原告,另外被告还拥有一个月的举证期。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89]16号)、《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1992]60号)和《行政复议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70号),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指导,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准确、规范地开展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的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直接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及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的案件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文发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与被告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芜湖高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300万元,并按LPR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3,342,395.82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浩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9703.55元、利息12927.95元,及2019年2月1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6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