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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生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悦好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承诺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882S0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由被告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粤A882S0货车2019年(含)至2022年(含)共4年(48个月)的车辆服务费4320元(90元/月)及其自欠费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暂总计4320元;4、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