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达被告林春里之起诉状缮本、111年5月31日命答辩通知书、111年7月21日民事陈述意见状缮本、111年11月22日民事准备书状缮本、112年1月9日民事追加起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各1件。

依 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项第1款、第151条、第152条。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诉字第784号确认处分权存在事件。

二、应送达之起诉状缮本、111年5月31日命答辩通知书、111年7月21日民事陈述意见状缮本、111年11月22日民事准备书状缮本、112年1月9日民事追加起诉状缮本及言词辩论期日通知书,现由本书记官保管,被告得随时来院领取。

三、通知书系通知本案于中华民国112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4 行言词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