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新规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施行后,将对公证行业涉及证人证言业务的办理带来一定影响。本文从新规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条文为切入点,对证人证言类公证风险进行分析
新《公司注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答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新《公司法》修改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要求,将1994年《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规定合并为一款,修改为:“设立股份有限,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妆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主要是考虑,一方成降低发起人的下限要求,满足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也规定必要的上限,避免产生发起人人数过多、规模过大的情况,成为变相的公开发行,影响资本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
航空站地勤业、中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兼营航空站地勤业或自办航空站地勤业务者,有违反依第七十五条之一所定规则有关营运管理事项之规定者,得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民航局得报请交通部核准后,停止其营业之一部或全部或废止其许可。 空厨业或中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兼营空厨业者,有违反依第七十七条之一所定规则有关营运管理事项之规定者,得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命其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情节重大者,民航局得报请交通部核准后,停止其营业之一部或全部或废止其许可。 航空站地勤业、中外籍民用航空运输业申请兼营航空站地勤业或自办航空站地勤业务之营业项目、筹设申请与设立许可、许可证之申请、登记、注销与换发、资本额、增减营业项目、公司登记事项之变更、证照费收取及营运管理等事项之规则,由交通部定之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公开招标某项目,在其提交的采购文件中有这样一段内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内容,在采购人内部审查采购文件时存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明确要处罚相关违规的投标人,不然投标人就肆无忌惮了。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严重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可以,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采购文件不能作出此类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须经有关 部门批准的规定。 前一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规定,且是对公司合并、分立内部决策的规定。而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单独作的规定,且是对外部审批程序的规定
已签劳动合同职工被欠薪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以及依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于已签劳动合同职工被欠薪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