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但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个别性质恶劣的案件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颁布实施,而旅游领域只有《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和相关实施细则,现有的法规尽管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边缘地带”,《暂行规定》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
新《公司注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答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新《公司法》修改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要求,将1994年《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规定合并为一款,修改为:“设立股份有限,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妆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主要是考虑,一方成降低发起人的下限要求,满足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也规定必要的上限,避免产生发起人人数过多、规模过大的情况,成为变相的公开发行,影响资本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公开招标某项目,在其提交的采购文件中有这样一段内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上述内容,在采购人内部审查采购文件时存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当明确要处罚相关违规的投标人,不然投标人就肆无忌惮了。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严重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才可以,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采购文件不能作出此类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须经有关 部门批准的规定。 前一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规定,且是对公司合并、分立内部决策的规定。而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单独作的规定,且是对外部审批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