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 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研究起草了《廊坊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廊坊市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意见建议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报经廊坊市政府同意后,以廊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死亡人员户口未销问题,提高人口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切实维护户口登记工作正常秩序,公安部三局根据户籍管理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制定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现传发给你们,请各市州迅速组织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第二条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企业资产担保权之标的为有形资产,且以登录为公示方法者,该资产为第三人无权占有时,担保权人得请求返还担保标的于担保人。 前项情形,如担保人不能受返还时,得请求第三人返还于优先次序在先之担保权人。 企业资产担保权受不法之妨害者,担保权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具有担保物权之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预防请求权,固无问题
小区天降烟头 烫伤2岁女童!如何赔偿? 高空抛物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一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无数次引发热议。这些高空抛物里不仅有果皮纸屑,甚至还有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的尚未熄灭的烟头。 近日,安徽合肥,一位孩子母亲称,自己推着两岁的女儿在小区楼下散步,突然一个烟头“从天而降”烫到孩子,脖子受伤
没离婚情况下,男方不抚养孩子,可以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因此,双方在婚内生育的子女,对于该子女来说双,双方都具有抚养的义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条规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九类规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条规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条第二项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条第五项规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
‧母亲同时与多人交往,所生子女可否强制生父认领? 按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未经认领、扶养、准正,与该子女并无法律上亲子关系,毋庸负担扶养义务等,对于生母与子女而言颇不公平,故民法设有强制认领之规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但同法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生母于受胎期间内,曾与他人通奸或为放荡之生活者,不适用前条之规定。”此在学理上称为“不贞抗辩”,旨在惩罚不道德之妻,以免子女之血统混乱,惟现今遗传学研究已有重大突破,经过DNA鉴定即可确定父与子女有无血缘关系,故以此限制子女与生母请求生父认领,是否有保留必要,实值探究。
离婚冷静期是在离婚率高居不下,闪婚闪离普遍存在的情况下产生的措施,《民法典》也正式将其加入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证券法第217条内容是什么(证券监管工作人员机构渎职的法律责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章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 2019年修订版证券法第21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证券法证券监管工作人员机构渎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法治要闻-法治 王伟光 3221277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