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刑法罚金几百元,会不会太低?误会大了! 有时候,我们看到一些刑法的条文,罚金的金额是出其意料的低,例如刑法第288条堕胎罪罚金100元、第293条遗弃罪罚金100元、第306条侵入住宅罪罚金300元、第309条公然侮辱罪罚金300元等等,这么少的钱岂不是不痛不痒吗?这些类似的条文在刑法中非常非常多,其实真实的罚金数额并不是如账面上的数字,而且是有段典故的。 我们的刑法是民国24年制定的,当时政府还在中国大陆,当时的货币是银元,而当时的几百元,和现在的几百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像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些法条,都是从民国24年制定后,到现在都还没有修正过的,所以仍然保留了这么低的罚金数额。 其实立法者可以一一把这些条文修正成现在合理的新台币处罚金额,但我们立法者用了一种偷懒的方式,直接用一个条文解决
克日杨某某(系南昌市某餐饮店店长)被依法批准逮捕。编辑:陈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条链接现在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 克日杨某某(系南昌市某餐饮店店长)被依法批准逮捕
一名少年打工,但却遭到3名贵妇轮流性侵,生殖器被蹂躏到“整组坏了了”。 对于许多刚毕业、考完大考的学生族群来说,暑假时节是打工的好时机,但大陆有一位18岁少年在考完升大学的考试后,趁着暑假空档,到一间洗浴中心打工。没想到他竟遭到3名贵妇下药迷昏,还轮流性侵,最后少年的生殖器惨遭“玩坏掉”
Q: 最近我的店家被留了几个内容差不多的一星负评,内容是客人于前一天晚上致电店家询问隔天的营业时间,而隔天拨打多次电话后以为店家在忙,于是之前到店,之后发现店家没有准时营业。 1.刑法上的妨害名誉罪可以分为公然侮辱罪与诽谤罪,前者主要是针对无法确认真伪的“抽象谩骂”,后者则是针对可以确认真伪的“具体指摘”,因此在google评论上留一星负评主要涉及的是诽谤罪的问题,依刑事诉讼法第310条第1项规定,诽谤罪是指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而言,必须具备“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诽谤故意和散布于众的意图”等三要件。 2.假设顾客今天确实有到店消费,并针对该次消费而有不实的评价(例如:餐点难吃、店员态度不好等),由于其确实有消费经验,并非捏造不实,就不能认为顾客有诽谤的故意,且店家的服务品质优劣也应属于刑法第311条第3款的“可受公评之事”,顾客的适当评论就不能以刑法加以处罚;相反地,如果顾客并未到店消费,却去google评论数次留下一星负评,甚至发表具体的言论,这时候该顾客就很明显具有损害店家名誉的故意,也有想让大众知道的意图,因此很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构成诽谤罪
国赔法第8条所谓“知”有损害与民法第197条所谓“知”有损害之阐释。 员工红利请求权时效起算点? 请求权消灭时效完成后,仅使债务人取得拒绝给付之抗辩权,债权人之请求权或债权并不因而消灭。 刑法第309条之公然侮辱罪,既以“公然”为其构成要件,自以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虽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仍须在事实上有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或共闻之状况者,方足认为达于公然之程度
按信托行为有害于委托人之债权人权利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信托法第6条第1项定有明文。参照其立法目的系为防止委托人藉成立信托脱产,害及其债权人之权益,参考民法第 244条第1项之规定,于信托行为有害于委托人之债权人之权利 ,不以委托人于行为时明知并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委托人之债权人即得声请法院撤销该信托行为。是否有害于委托人之债权人权利,则以信托行为时定之
一名少年打工,但却遭到3名贵妇轮流性侵,生殖器被蹂躏到“整组坏了了”。 对于许多刚毕业、考完大考的学生族群来说,暑假时节是打工的好时机,但大陆有一位18岁少年在考完升大学的考试后,趁着暑假空档,到一间洗浴中心打工。没想到他竟遭到3名贵妇下药迷昏,还轮流性侵,最后少年的生殖器惨遭“玩坏掉”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在特定[1]或不特定多数人[2]可以看到或听到的状态下,未指明具体事实,而以抽象、笼统的言语或举动谩骂他人,且言语或举动的内容足以贬损他人的社会评价[3]。 司法院释字第145号解释:“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号解释,所谓多数人,系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至其人数应视立法意旨及实际情形已否达于公然之程度而定。应予补充释明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李××,女,××岁 诉讼代理人: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唐××,女,××岁 反诉请求: (1)要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给予唐××刑事处分;(2)要求唐××赔偿医药费××元,误工费××元。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经过, 反诉请求: (1)要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给予唐××刑事处分;(2)要求唐××赔偿医药费××元,误工费××元。 唐××先对我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认为自己很冤枉
遗嘱人得随时依遗嘱之方式,撤回遗嘱之全部或一部。 “生前遗产分割协议书”之效力? 按遗嘱违反特留分规定,与特留分被侵害,二者法律概念意义有所不同。 “死因赠与”不受民法第1187条特留分规定之限制~ 遗嘱定有分割遗产之方法,或托他人代定者,从其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