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罚金几百元,会不会太低?误会大了!
有时候,我们看到一些刑法的条文,罚金的金额是出其意料的低,例如刑法第288条堕胎罪罚金100元、第293条遗弃罪罚金100元、第306条侵入住宅罪罚金300元、第309条公然侮辱罪罚金300元等等,这么少的钱岂不是不痛不痒吗?这些类似的条文在刑法中非常非常多,其实真实的罚金数额并不是如账面上的数字,而且是有段典故的。
我们的刑法是民国24年制定的,当时政府还在中国大陆,当时的货币是银元,而当时的几百元,和现在的几百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像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些法条,都是从民国24年制定后,到现在都还没有修正过的,所以仍然保留了这么低的罚金数额。
其实立法者可以一一把这些条文修正成现在合理的新台币处罚金额,但我们立法者用了一种偷懒的方式,直接用一个条文解决。
于是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1规定:“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后,刑法分则编所定罚金之货币单位为新台币。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时,刑法分则编未修正之条文定有罚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后,就其所定数额提高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条文,就其所定数额提高为三倍。”
所以我们规纳一下,就可以知道正确的算法了:
民国94年1月7日以后修正之刑法条文→单位为新台币,不加乘。
民国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间修正之刑法条文→条文罚金数额乘以3倍。
民国72年6月26日以前未曾修正之刑法条文→条文罚金数额乘以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