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编辑]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中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澳门人士各五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30/2001号行政法规第三条修改如下: (二)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 (三)教育暨青年局局长或其代表; (四)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或其代表; (六)澳门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 (七)十名由被认可之体育总会指定之体育领导人员,其任期为两年; (八)不多于十名由行政长官委任之在体育领域享有声誉之人士,其任期为两年。 四、第二款(七)项所指体育领导人员之委任程序由体育发展局确保
修改核准《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通则》的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 核准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司长办公室通则。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澳门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第23/2002号行政法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规章》附件所载的居民身份证的新式样。 第8/2002号法律 - 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23/2002号行政法规 - 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规章
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编号方案的本地电话字头指配表。 第15/2002号行政法规 - 订定电信码号资源的管理及分配的制度。 第78/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 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编号方案
修改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1.3项(国际固定电话收费)的编号1。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并成为其组成部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1.3项(国际固定电话收费)的编号1修改如下: ** 平日收费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零时零分至九时及十八时至二十四时;周末收费时间:星期六及星期日,零时零分至二十四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