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1/2017号行政法规 - 社会保障基金的组织及运作。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2017号行政法规《社会保障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续任何钰珊为社会保障基金监察委员会主席,任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为期两年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澳门的反贪机构和审计机构的设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有不符之处,同时澳门也没有符合基本法规定的单独的海关。为实施基本法,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顺利运作,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以上三个部门的具体职权和组织结构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
拨予邮政储金局一笔款项作为二零零七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一、拨予邮政储金局$460000.00(澳门币肆拾陆万元整),作为二零零七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二、上款所指之费用由居屋贷款优惠基金支付
3月31日 中国***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任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原有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撤销。 3月31日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调整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鉴于近年来电话机的成本下降,并由于涉及私人线路的数据终端装置的问题,尤其是使用者因疏忽而造成损毁或损坏的问题日益增多; 故有必要调整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根据《澳门电信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一、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中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第1.1款本地固定电话服务第8项及第8.1分项的内容修改如下: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编辑]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中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澳门人士各五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
修改第31/2009号行政法规关于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一般规则。 第31/2009号行政法规 - 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一般规则。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七条“二��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和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第三条“二��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二��九年及以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二、上述两个附件中规定的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是指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改时必经的法律程序
续任及委任多名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2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 - 终止两名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的职务,以及委任两名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及两名候补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18号行政法规《高等教育基金》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修改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7.0条(互联网服务)5项(被许可的经营者)。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核准对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7.0条(互联网服务)5项(被许可的经营者)作如下修改: 请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阅读PDF版本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