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017号行政法规 - 社会保障基金的组织及运作。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1/2017号行政法规《社会保障基金的组织及运作》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续任何钰珊为社会保障基金监察委员会主席,任期自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起,为期两年。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察委员会主席每月有权收取相等于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一十点的报酬。

续任多名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及候补成员。

第57/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 - 委任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及两名候补成员。

一、续任下列人士为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为期一年:

(一)财政局代表钟圣心为正选成员,劳日添为候补成员;

(二)黄嘉祺为正选成员,张子轩为候补成员,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三)阮佩贤为正选成员,冯若梅为候补成员。

二、续任郭晓明为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任期由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为期一年,以及委任简佩敏为教育发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候补成员(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