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拨予邮政储金局一笔款项作为二零零七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一、拨予邮政储金局$460000.00(澳门币肆拾陆万元整),作为二零零七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二、上款所指之费用由居屋贷款优惠基金支付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二月二十八日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二、第一点所指的文凭和证书采用A4纸张印制,四周为十二毫米宽的白边。 三、使用的颜色如下: (一)教育暨青年局06/2000式样为褐色,印制于同一浅淡之底色上; (二)教育暨青年局07/2000式样为绿色,印制于同一浅淡之底色上; (三)教育暨青年局08/2000式样为蓝色,印制于同一浅淡之底色上; 四、文凭和证书经有关实体签署,并盖有签发机关现行使用的钢印加以确认。 一、核准载于本批示附件内并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执照式样,该等执照由印务局专责印制
指定澳门大学为负责管理及登记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名——“.mo”的实体。 第24/2002号行政法规 - 订立准入及从事经营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业务的制度。 第13/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 指定澳门大学为负责管理及登记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名——“.mo”的实体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1999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本行政法规旨在重组初级法院的架构,包括将现时的法庭作出转换、设立一个轻微民事案件法庭,以及订定现时在有关法庭待决的卷宗及文件的重新分发所应遵循的规则。 一、 将现时初级法院的第一、第二及第三法庭,分别转为第一、第二及第三民事法庭
新华社澳门3月19日电(记者郭鑫)针对澳门有媒体报道,特区个别外文媒体协会就中方针对美方打压中国媒体驻美机构行为采取的反制措施提出质疑,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发言人19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相关媒体协会应全面准确理解、尊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 外交部驻澳公署发言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外交部驻澳公署发言人强调,外交部3月18日宣布有关美国媒体记者今后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从事记者工作,这完全是对美方无理打压中国媒体驻美机构被迫进行的必要反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享有的外交事权
拨予邮政储金局一笔款项作为二零零七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一、拨予邮政储金局$460000.00(澳门币肆拾陆万元整),作为二零零七财政年度有关管理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之报酬。 二、上款所指之费用由居屋贷款优惠基金支付
许可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发行面额为澳门币贰拾圆的新纸币。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许可中国银行澳门分行发行面额为澳门币贰拾圆的新纸币,发行限额为四百万张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今(5)日宣布,根据第14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在澳门的传播风险,本澳部分娱乐场所将于明(6)日零时起关闭。 行政长官批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8/2013号法律及第1/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在澳门的传播,自2021年10月6日零时起,关闭根据10月26日第47/98/M号法令及4月1日第16/96/M号法令规定的电影院、剧院、室内游乐场、游戏机及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保龄球场、蒸气浴室、按摩院、美容院、健身院、健康俱乐部、“卡拉OK”场所、酒吧、夜总会、的士高、舞厅及歌舞厅。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澳门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核准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电信服务收费的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的1.1项-本地固定电话服务的新增服务如下: 6A “谢绝接听”名单最多可输入一百个电话号码。 6B “谢绝接听”功能不适用于汇线通、直通内线、专用自动电话交换机系统、商务电话系统及公众与私人收费电话
命令各公共部门及公共机构的领导人,应从领导或主管人员当中又或行政委员会或等同机关成员之中,指定若干工作的负责人。 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各公共部门及公共机构的领导人,应从领导或主管人员当中,又或行政委员会或等同机关成员之中,指定下列工作的负责人: (一)就内部运作方面以及就与其部门或机构经常接触的其他公共部门或公共机构在职务上的联系方面的简化、合理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编制研究报告并提交建议书; (二)就各附属单位执行按上项规定而订定的计划或由政府订定的计划的情况,作出核实和评估; 二、本批示的规定适用于公共行政当局的所有部门及机构,包括市政机构及公务法人,但不适用于咨询机构及驻外代表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