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1999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本行政法规旨在重组初级法院的架构,包括将现时的法庭作出转换、设立一个轻微民事案件法庭,以及订定现时在有关法庭待决的卷宗及文件的重新分发所应遵循的规则。
一、 将现时初级法院的第一、第二及第三法庭,分别转为第一、第二及第三民事法庭。
二、 将现时初级法院第一、第二及第三法庭的程序科,分别改为第一、第二及第三民事法庭的程序科。
一、 将现时初级法院的第四、第五及第六法庭,分别转为第一、第二及第三刑事法庭。
二、 将现时初级法院第四、第五及第六法庭的程序科,分别改为第一、第二及第三刑事法庭的程序科。
一、 现时在初级法院第一、第二及第三法庭待决的属刑事及轻微违反性质的卷宗及文件,重新分发予新设的第一、第二及第三刑事法庭。
二、 现时在初级法院第一、第二及第三法庭待决的其余卷宗及文件保留在现时各法庭的程序科内。
三、 现时在初级法院第四、第五及第六法庭待决的非属刑事或轻微违反性质的卷宗及文件,重新分发予新设的第一、第二及第三民事法庭。
四、现时在初级法院第四、第五及第六法庭待决的属刑事及轻微违反性质的卷宗及文件保留在现时各法庭的程序科内。
五、 卷宗的重新分发须确保能在各法庭之间平均和随机分配工作,尤应关注避免将须作重新分发的卷宗转予现时已积存一定数量的待决案件的法庭。
六、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日起六十日内,办事处须采取一切有关重新分发卷宗和文件的准备工作,以便经转换方式而新设的法庭能够自其设置日起全面运作。
七、 办事处在完成重新分发卷宗和文件后,须依职权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公开有关卷宗和文件的新认别资料和存放地点。
一、 于初级法院设立一个轻微民事案件法庭。
二、 为上款所指的轻微民事案件法庭专门配备一程序科并开始运作。
在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内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须缴付任何预付金。
法官委员会按法律规定,就转换后的法庭和设立的法庭,作出法官的工作安排。
一、 本行政法规于公布翌日生效,但下款的规定除外。
二、 现时的法庭及有关程序科继续保持运作直至设置被转换的法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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