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修改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7.0条(互联网服务)5项(被许可的经营者)。
根据《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核准对经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的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中的第7.0条(互联网服务)5项(被许可的经营者)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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