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澳门大学为负责管理及登记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名——“.mo”的实体。

第24/2002号行政法规 - 订立准入及从事经营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业务的制度。

第13/2003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 指定澳门大学为负责管理及登记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名——“.mo”的实体。

第31/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 指定澳门大学为负责管理及登记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名 ——《.mo》的实体。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24/2002号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指定澳门大学为负责管理及登记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域名-“.mo”的实体,为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