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任及委任多名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23/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 - 终止两名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的职务,以及委任两名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及两名候补成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18号行政法规《高等教育基金》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续任下列人士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
(一)正选成员曾冠雄(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终止职务);*
(二)正选成员郭晓明,候补成员简佩敏(任期自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
(三)正选成员财政局代表李心瑜。
二、委任丁少雄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以及陈旭伟为候补成员,任期自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止。*
三、委任谢永强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曾冠雄的候补成员。
四、委任陈紫筠为高等教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正选成员李心瑜的候补成员。
五、本批示所指成员的任期由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起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止。
六、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起产生效力。
委任一名人士担任中小企业援助计划评审委员会主席。
第102/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 - 续任中小企业援助计划评审委员会成员。
经济及科技发展局 -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现行第9/2003号行政法规《中小企业援助计划》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陈汉生替代刘伟明担任中小企业援助计划评审委员会主席,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二、因委员会主席陈汉生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该委员会委员孙家雄代任。
三、委员会主席有权每月收取金额相当于公共行政薪俸表100点的50%作为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