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鉴于近年来电话机的成本下降,并由于涉及私人线路的数据终端装置的问题,尤其是使用者因疏忽而造成损毁或损坏的问题日益增多;

故有必要调整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

根据《澳门电信服务特许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听取消费者委员会意见后;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一、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中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第1.1款本地固定电话服务第8项及第8.1分项的内容修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