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59/2010号行政命令核准的《供水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收费》第三条。
第59/2010号行政命令 - 核准由澳门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供水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收费。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59/2010号行政命令核准的《供水公共服务的费用及收费》第三条修改如下:
(三) 超出上项所指用水量的用水 5.27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特种用水是指:
三、不属家居用水及特种用水的其他用水,归入一般非家居用水。
四、为计算家居用水的使用费,须按两次读取水表相距的日数与两个月的日数之间的比例,对每一阶梯订定的用水量作调整。
五、为适用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60.83日视为两个月。”
上条所指的使用费,适用于澳门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行政命令生效后首次读取水表之后的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