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30/2001号行政法规第三条修改如下:
(二)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
(三)教育暨青年局局长或其代表;
(四)土地工务运输局局长或其代表;
(六)澳门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
(七)十名由被认可之体育总会指定之体育领导人员,其任期为两年;
(八)不多于十名由行政长官委任之在体育领域享有声誉之人士,其任期为两年。
四、第二款(七)项所指体育领导人员之委任程序由体育发展局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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