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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第1
修改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1.3项(国际固定电话收费)的编号1。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经第6/2001号行政命令核准并成为其组成部分的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公共电信服务收费表第1.0条(公共交换电话网络)1.3项(国际固定电话收费)的编号1修改如下: ** 平日收费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零时零分至九时及十八时至二十四时;周末收费时间:星期六及星期日,零时零分至二十四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