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
因甲方项目施工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约定(是/否)支付预付款,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本合同约定(是/否)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先付合同总价的_______%,以后每个月付_______%,直到付完为止。 3、甲方提取合同价款总额的_______%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_______月,质保期满_______月内,扣除乙方机械设备质量问题赔偿金后支付
本院受理原告吴谦骁来诉被告曾远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曾远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曾远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5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曾远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谦骁来赔偿93219.57元; 二、驳回原告吴谦骁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87.69元,由原告吴谦骁来负担687.69元,由被告曾远方负担1900元。本案鉴定费2778元,由原告吴谦骁来负担800元,由被告曾远方负担1978元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40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本院立(2022)粤01执6642号案执行。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664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你们(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2)穗仲案字第40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证照许可取得迟延或无法取得之争议》,登载于【促参争议问题与实务-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出版】 《集会自由作为社会运动之保障—以基本权保障之观点检讨事前许可制》(硕士论文) 来寻求法律协助的当事人, 都是从原本稳定的生活被卷入争议事件中, 可以想像他们必会感到焦虑与不安,生活遭受重大影响。 因此我坚信律师的工作就是秉持诚信及专业的态度, 协助当事人面对问题、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 引导当事人做出正确的选择。为了达到这个目标, 必须准确把握客观事实,认真聆听客户的心声, 放下自身主观想法,以广泛的视野、多边的角度和专业的知识解决问题
劳动契约的合法终止,有双方合意、雇主或劳工片面终止等三种可能。 就雇主的单方面终止劳动契约而言,劳动基准法为了保障劳工权益,设有特别的限制,比如第11条跟第12条规定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契约的几种类型。这些规定属于民法第71条的禁止规定,如果雇主没有这些事由,而终止劳动契约,并不会产生终止的效力
液压压砖机是一种大型设备,作为砖厂的核心设备,其生产周期也比较长,特别是全套设备的生产,大约需要三个月,因此,仅在客户订单问题上复杂的生产流程在一定的程度上就制约了生产加工的快速进度。 确认交货时间是反映用户的强烈愿望,用户往往要求交货时间短。订单延误的原因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接受订单压砖机厂家,企业本身与设备
格隆汇 9 月 11日丨*ST东电(000585)(000585.SZ)公布,2020年9月1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20年9月7日,集团(东北电气及其子公司)依法享有对沈阳高开的到期债权合计178549569.56元(人民币,下同)(包括:股权转让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东北电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已于2020年9月7日通过邮寄通知方式通知沈阳高开:将前述对沈阳高开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78549569.56元与公司对沈阳高开负有的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而产生的同等金额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即抵销金额为人民币178549569.56元。公司将于2020年9月11日在沈阳高开所在地辽宁省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本次债务抵销行为将于2020年9月11日生效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瞿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项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违约的,违约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般不需要赔偿,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见之瑕疵外,视为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