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本机关认为:赵**修建的房屋位于红花岗区**办,该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修建于2004年。经2017年1月16日遵义市***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表明:该建筑占地面积131.11平方米,七层,建筑总面积840.78平方米,框架及砖混结构(其中第一层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0.17平方米,2—7层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730.61平方米),均已完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0〕15号)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7年7月23日核发拆许字〔2007〕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7〕1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0〕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蓬莱路50号、58号、60号、62号、64号,蓬莱新街40号、42号、44号、46号,蓬莱正街1号、3号、7号、9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华德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28号,蓬莱新街1号、1号之一、1号之二、1号之三、3号、3号后座、3号之一、5号、7号、9号、9号之一、11号、11号之三、12号、12号后座、16号,蓬莱大街19号、21号、23号、25号、25号之一、25号之二、25号之三、27号、27号后座、29号、36号、38号、38号之一、38号之二、38号之三、38号之四、38号之五、38号之六,十二甫西街1号、3号、3号后座、3号之一、4号、5号、5号之一、7号、9号、13号之一、37号、39号、41号,及11号、27号、39号各一部分,及詹天佑小学部分,丛桂路177号之一、179号、179号之一,及未列门牌房屋数间
一直对外宣称“坚定向创新药企业转型”的广生堂最近可谓连遭打击。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两则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显示,广生堂在与桂林三金药业的商标权纠纷中,广生堂申请的“三升金丹、三升金药”等商标被二审法院裁决无效。 北京市高院还在判决书中指出,广生堂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屠龙刀”、“铁公鸡”、“哪咤”、“二哥”等400余件商标,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针对《反垄断法》规制下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和讲解,内容既包括经营者集中的基本理论,也包括经营者集中的类别、反垄断审查标准和程序、救济措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规制的域外效力等方面,基本上囊括了经营者集中行为在《反垄断法》框架下需要注意的所有问题。《〈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充分提示了经营者在进行集中行为时,应对《反垄断法》规制时应当遵从的事项。书中精选的相关案例,不仅仅包括发生在美国、欧共体的经典案例,也包括在中国发生的许多经营者集中案例
旧版依申请公开查询(2021年12月27日前提交办件) 新版依申请公开查询(2021年12月27日后提交办件)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拒收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0年6月2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邮件被申请人拒绝签收
主文:被处分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之附随组织。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停止执行)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107年11月6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诉讼)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于民国107年11月22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实际工作编制而成。全文由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经查,你于2018年2月7日在“沪传健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34号”鉴定案件中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导致了鉴定意见不准确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鉴定人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