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你于2018年2月7日在“沪传健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34号”鉴定案件中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导致了鉴定意见不准确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鉴定人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书共二联。一联归档,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