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
(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8日电)台北市陈姓女子与有妇之夫发生外遇被对方配偶发现后,切结不再犯,否则赔款,却继续与外遇对象交往。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陈女违反契约,须赔偿新台币200万元。 判决指出,20岁的陈姓女子于民国96年 5月间与已婚的胡姓男子认识并进一步交往,两人多次出游、会面并发生性关系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领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广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11的《长期车辆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8月-9月车辆租金8400元和滞纳金663元(计算标准:每日按3‰计算,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全部租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400元(计算方法:4200元×10个月十4200元÷30天×10天,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0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车费用6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35000元;以上合计93463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加盟合同到期未交费仍继续使用商标,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毛家饭店”这一知名品牌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由加盟商赔偿“毛家饭店”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韶山毛家饭店,其注册的“毛家”商标于1995年、2002年、2005年、2008年相继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9年被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男子离婚后一直没给抚养费,两年间欠下5万元。近日,男子5岁的儿子将其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男子答应分期给付,并协议表示如果不按约履行,儿子可申请执行一次性给付剩余拖欠款项。 男子李某与妻子朱某于两年前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说好儿子由朱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本院受理原告罗国乃与被告周鹏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案件现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二楼第十五法庭(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杜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2503.66元、利息18018.88元、滞纳金26019.47元、其他费用2478.35元,及2019年2月1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
加盟合同到期未交费仍继续使用商标,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毛家饭店”这一知名品牌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由加盟商赔偿“毛家饭店”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韶山毛家饭店,其注册的“毛家”商标于1995年、2002年、2005年、2008年相继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9年被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