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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杜文信用卡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杜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2503.66元、利息18018.88元、滞纳金26019.47元、其他费用2478.35元,及2019年2月1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定于2019年9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