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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领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广生车辆租赁合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领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广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211的《长期车辆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8月-9月车辆租金8400元和滞纳金663元(计算标准:每日按3‰计算,自2018年6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全部租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400元(计算方法:4200元×10个月十4200元÷30天×10天,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0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车费用6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尾款35000元;以上合计93463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